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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管理

发布时间2017-03-08

学生日常行为管理实施细则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为行动指南,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规章制度,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所学专业知识技能,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第三条  我院的主要任务是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人才,要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从严治校,优化办学环境,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在校阶段的管理,是对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五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上课、实验、实习、劳动、军训、会议等方面均进行考勤。

第六条  学生考勤由学生班委按照规定逐日进行考勤登

记,每周报辅导员一次。辅导员根据要求,经常检查学生出勤情况,每月报学生科一次。

第七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如因病、因事必须请假者,要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1、由本人出具假条;

2、事假必须写明事由与时间,准假人要注明准假期限并签字;

3、病假必须有校医室的诊断证明或就诊医院开具的诊断书;

4、学生请假必须本人亲自办理,若因急病或急事须他人代办者履行上述手续之1和2或3;

5、请假期满,要亲自向批准人销假。需延长假期,应于假满前办理补假手续,逾期按旷课论处。

6、病假时间最长不准超过该学期的三分之一,否则按休学办理。

第八条  学生无故不上晚自习两次,或迟到早退四次者均按旷课一学时论处。学生在考试复习阶段不得擅自离校,否则按旷课论处。

第九条  请假批准权限

l、3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

2、4至7天者,由学生科批准;

3、7天以上学生科签署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

4、学生外出参加活动,应由批准单位出具公假证明,交政治辅导员。

第十条  学生每学年作一次个人小结,对一年来的政治表现,品德修养,学习态度及成绩,作出全面回顾,在小结中找出自己的长处、不足及明确今后努力的方向。在自我小结的基础上,班委写出意见,由辅导员全面鉴定,鉴定结果存入学生档案。

第三章  课外活动和校园秩序

第一节  课外活动

第十一条  在校学生可申请加入我院学生社团。必须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必须在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范围内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事。

第十二条  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但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邀请院外文艺团体到校演出,须经过学院批准。严禁传播、观看、贩卖、复制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学生不得在运动场外从事足球、篮球、排球等活动。

第十三条  学生要参加学校组织的义务劳动。在完成学习任务的前提下,学校提倡学生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实践、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政府、社会有意见或提建议,须通过正常渠道反映,不得张贴大小字报。任何个人、组织不得在学校内进行宗教活动。学生举行游行示威活动,必须按法律程序办理手续后进行,否则学院有权劝阻制止。

第二节  校园秩序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遵守校园管理制度,爱护校园公共设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讲究文明礼貌,公共卫生,不准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随地堆放垃圾,不准在墙壁、桌椅上乱涂乱画。

第十六条  学生出入校门要遵守学院门卫制度,主动接受门卫管理。

第十七条  图书馆、阅览室、教室、实验室、宿舍等是学生学习、生活的场所,学生必须遵守相应的管理规定;学生必须爱护其公共设施,人为损害应予赔偿。学生在公共场所严禁吸烟。

第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l、每宿舍设舍长一人,负责本宿舍日常管理及安排卫生值日,并及时检查督促卫生值日情况,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2、爱护室内公共设施,严禁使用违规电器、酒精炉等炊具烧水、做饭,造成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的,均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3、严禁在宿舍区大声喧哗打闹、燃放鞭炮;

4、未经保卫及宿管部门同意,学生宿舍不得留宿外人。未经宿管部门批准,不得私自转让床位;

5、要严格遵守学院作息时间,按时回宿舍就寝;若晚归、夜不归宿、自行在外租房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承担一切责任。

6、学生放假离校,必须将室内财产保管好,将灯关灭,门窗关好,贴上封条。学生毕业时必须将宿舍财产交回,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奖励与处分

第一节  奖  励

第二十条  为了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学院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且一学年内无违纪处分的学生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项优秀学生等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  对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成绩突出的班集体,可授予“先进班集体”和集体单项荣誉符

号。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表扬和鼓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和奖学金等。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三好学生、优秀团干、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的评定:

1、不尊敬老师、教辅人员、工勤人员,对他们有无理行为。

2、在学习过程中(作业、实验、见习、实习、考试等)作弊。(本学年之内不能参加评定)

3、各类课程有两门以上不及格。

4、违反课堂纪律。

5、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学生。

第二十四条  凡获得各项荣誉称号的学生,均填写有关登记表,装入本人档案。

第二节  处 分

第二十五条  凡在我院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若有违纪行为均按以下条款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对毕业班学生不给留校察看处分);(五)开除学籍。

第二十七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者免予处分:

   1、情节特别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认错态度好并有立功表现的。

   3、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二十八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违纪后,隐瞒事情真相,不主动向有关部门交代问题或认错

态度不好的。

   2、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包庇,怂恿他人违纪或嫁祸于人的。

   3、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打击报复的。

   4、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经司法机关给予刑事判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公安机关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参与传销组织,经劝阻无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如本人不慎被骗入传销组织者,离校期间按旷课论处。

第三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违反者,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触犯刑律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偷窃、骗取,抢夺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

   1、偷窃、骗取抢夺财物根据价值不同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手段恶劣或屡教不改者,不论财物多少,均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2虽未窃得财物,但经公安保卫部门确认偷窃者,视其情节,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为盗窃作案提供信息或工具,或进行掩盖、提供伪证,或窝

赃销赃等行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参与分赃或来直接作案,但知情不报者,视其情节,给予严

重警告以上处分。

   5.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的邮件、钱物奖助学金、奖品等,

除追回冒领的钱物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赌博酗酒者:

  1、初次参与而不是为首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为首赌博或提供赌具、赌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参与赌博两次(含两次)以上,不论情节如何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酗酒滋事,威胁他人,危及他人财物或扰乱公共秩序,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发现有人在宿舍聚众赌博,虽未参与赌博但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五条  破坏公共设施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根据破坏财务的价值不同,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情节或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肇事、策划打架、参与打架、作伪证、为打架提供凶器者:

   1.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者,视后果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策划打架者:

   (1)策划打架,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3)聚众械斗或引起校外人员到校打架的肇事者,从重处罚。

   3.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先动手打人者,不论有无道理,也不论后果如何,均从重处罚。

   (5)参与打架三次(含三次)以上者,不论情节如何,一律开除学籍。

 4.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持械打人者,依照本条第3款中所列情况,给予最高一级处分。

 6.偏袒或作伪证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打架事态扩大,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造成较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目击者帮助他人作伪证,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因伪证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7.凡犯有本条中上述各款两项或两项以上所列错误者,按相应处分中较重的一种再加重一级。

 8.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当事者企图用钱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者,加重一级处分。

 9.凡打架斗殴,肇事者必须如期按学校处理意见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并承担医疗及其他必要的费用,逾期不交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三十七条 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为他人窝赃、销赃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对赃物逾期不交者,加重处罚。

   第三十八条  无故旷课、旷考、旷操者:

   1.无故旷课10~15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无故旷课16—25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无故旷课26—35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无故旷课36—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无故旷课50学时及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6.在校外参加教学实践(见习、实习、社会实践等)或其他活动期间擅自离开者,加重一级处分。

   7.早操每缺一次,均按1学时计算。

   8.无故旷考者,该课程记“0分”,一律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并给予警告处分。

   9.迟到或早退两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

   以上所述学时数,均以一学期累计计算,如不能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的,每天按10学时计算。

   第三十九条考核(考试、考查)作弊者:

   1.凡违反考试纪律,构成作弊事实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3.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四十条  其他:

   1.在餐馆、饭厅、公寓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闹事等扰乱公共秩序者,从楼上向楼下或过道倒水、倒脏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扰乱课堂、公寓、会场、运动场、影剧院等场所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教室、宿舍内私自存放或使用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

   4.未经学校允许私自使用电炉、电热器、酒精炉等明火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电报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拒绝、阻碍或威胁国家工作人员及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对教师或领导寻衅滋事或以语言辱骂领导、老师的,对教师或领导威胁并构成事实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7.拒绝、阻碍或威胁学生干部依照职责执行公务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8.学生之间发生纠纷,不通过组织解决,而是私下解决,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对肇事者按有关条款的处分再加重一级处分。

   9.学生干部知情,对违纪学生不向有关部门、老师报告者,视情节后果轻重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10、违反公寓管理规定,私自进入异性宿舍或在异性宿舍门口无理取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私自留宿外来人员,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留宿异性,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1、未经请假,夜不归宿者:查出一次者给予批评教育;二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次者给予记过处分;四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次以上,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2.学生未经批准在校外租住房屋、留宿的给予记过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3.未经批准参加或组织学生外出旅游、参加集会、非法营销等活动,组织、参加非法学生社团,未经批准印刷、散发传单等印刷品,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4.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5.在校园内涂写、勾画污言秽语、画像,收看淫秽书刊、图片、录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6.制作、复制、传播、隐匿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7.有流氓滋扰行为、在宿舍留宿异性,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应给予处分的,参照相应类似的条款作出处理。

第四十二条  处分决定的分层次管理及报批程序:

1、对违纪学生的处理,由学生科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对学生处分要及时、准确,非特殊情况,事发后一周内学生科应提出处理意见;对考试作弊的处理,学生科应在接到教学科处理意见后,报请领导后,立即作出处理意见。处分由学生科提出处理意见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决定。

2、对学生的处分结论要与本人见面,并及时做好教育工作,允许学生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处分有异议的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由院领导、学生科负责人、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

3、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有责任进行复查(但在学生申诉或复议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决定的执行),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4、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三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多做教育疏导工作。处理学生要持慎重态度,实事求是,处分要适当。学生受处分后,学生科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和任职单位,共同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十四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由学生科负责办理离校手续。凡无理取闹、拒不离校者,由保卫部门协助强制执行。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学生科。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凡过去与本细则相抵触者,应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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